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5号颁布时间:1997-05-16
1997年5月16日 财税政[1997]5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
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
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
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6年12月31日前对本文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未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
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税字[1997]33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