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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5号颁布时间:1997-05-16

     1997年5月16日 财税政[1997]5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 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 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 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6年12月31日前对本文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未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 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税字[1997]33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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