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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3-05

     1997年3月5日 财税政[1997]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或《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156号)精神,对申请、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 企业、学校办企业认真进行审核、清理。凡不符合享受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 收优惠照顾。 二、在审核、清理中发现企业当年或以前年度弄虚作假,骗取并已享受上述税收 优惠政策的,均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补应征税款并 予以处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财税字[1996]1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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