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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0]52号颁布时间:2000-06-20

     2000年6月20日 津国税外[2000]52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理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有直接拥有或者 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是指:外商投资公司与母公司、 与被投资子公司、与同属一家母公司的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0年3月14日 国税发[2000]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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