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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55号颁布时间:2000-05-22

     2000年5月22日 津国税所[2000]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4日 财税字[2000]48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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