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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1995]4号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地税征[1995]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保证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 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发票的印制 (一)行业专用发票 市局负责地方税务局行业专用发票的设计,修改、补充、适用范围的解释和指定 承印厂。市局委托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发票的印制、领售、结存和票款的结算。市 局已核定的发票承印厂有:《天津市第七印刷厂》、《天津市春蕾印刷厂》、《天津 市塘沽区印刷厂》。 (二)自印带单位名称的发票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税务局专用发 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带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单位填 写“自印发票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发票管理制度和自行设计的票样一式四份,送交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经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发“自印发票核准证”,到市局指定 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三)自印计算机使用的发票 自印计算机使用的发票必须按固定的格式印制并编印号码,发票联必须在第二联 并加印底纹。 单位申请印制计算机使用的发票,由分局行文,报市局审批,并附申请单位使用 计算机发票的管理制度、自行设计的票样和印制数量。市局批准后,分局根据市局批 复的文件,填开“自印发票核准证”,由申请单位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四)行业性部门发票 行业性部门发票是指税务机关行业专用发票不能满足行业管理需要,以市地方税 务局审定批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印制、控管,具有规定用途和适用范 围的发票。 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行业性部门发票,必须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自印发票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设计的票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填开“自印发 票核准证”,到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二、发票的领购   各税务分局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每次领购发票总数在200 0本以下的,办妥手续后到印刷厂提取,每次领购发票总数在2000本以上的,办 妥手续后由印刷厂送到分局。分局(所)发售发票的票管员按季度编制用票计划报税 管科,并按所需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填写“领购发票证明单”,由税管科供应发 票。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发票的,应向分局(所)提出申请,由 分局(所)发给“领购发票申请书”一式四份、“发票档案卡片”一份。由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有关内容,经征管员调查核实报税管科(业务所)长审批后,售给 “发票领购簿”,并发给“领购发票证明单”,税务分局及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 “发票领购簿”盖章后领购发票。 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提供担保人或收取保证金的,在签订发票担保 书或收妥保证金后方可领购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由发售人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 “发票领购簿”,核对“发票档案卡片”后,按批准每次领购发票的数量发售发票, 并登记“领购发票证明单”、“发票领购簿”、“发票档案卡片”及发票明细分类帐 和总帐。 三、发票的保管 (一)分局(所)应设专职或兼职票管人员负责保管各类发票。 (二)分局发票设专库存放,库房必须设置安全防范设施。税务所没有专用票库 的,发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 (三)票管员设置“发票总帐”、“发票明细分类帐”、“发票档案卡片”、 “自印发票台帐”,管理发票。 “发票总帐”和“发票明细分类帐”按日登记,日清月结,每月终了后进行帐、 卡、物必须核对。 发票档案卡片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号码,一种发票设置一个档案卡片。 顺序保管。 经核准自印带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印计算机使用的发票,设置“自印发票台帐” (见附一)。逐户、逐笔及时登记。 各类发票帐、卡、“领购发票证明单”、“自印发票申请书”、发票票样、“自 印发票核准证”,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四、发票的缴销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缴销空白行业专用发票和自印带单位名称空白发票 的,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经税务分局签章后,由分局负责监销。 (二)分局向市局缴销未售出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经市 局签章后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由税务分局留存,一份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留存。由市 局负责监销。 (三)发票承印厂向市局缴销未发出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 经市局签章后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由承印厂留存,一份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留存。由 市局负责监销。 “发票缴销表”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五、发票的检查 各分局对发票的检查应做到经常化。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各类发票每 年最少检查一次。对违章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处罚。 六、发票报表 (一)各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行业专用发票领、售、存 月报表”(见附二),同时抄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 报送“行业专用发票入库、发出、结存月报表”(见附三)。 (三)各税务分局、发票承印厂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自印发 票季报表”(见附四)。 七、本制度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自印发票台帐(略) 2、行业专用发票领、售、存月报表(略) 3、行业专用发票入库、发出、结存月报表(略) 4、自印发票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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