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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即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的通知

地税征[1995]22号颁布时间:1995-08-15

     1995年8月15日 地税征[1995]2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出租行业使用的票据,经与天津市公共客运 管理处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统一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 ”,原公共客运管理处监印并发售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即行废止。现 将市局拟定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 《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 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票头套印“发票监制章”;第三联记帐联, 印色为绿色,规格为64开。按照市物价局[1989]津价费字第324号《关于 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规定,工本费价格为4.50元。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票样(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为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出租行业使用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由天津市公共客运 管理处发售。凡从事汽车客运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1995年9月1日起可到客 运管理处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同时交回原领购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及 购票本。 二、原“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可与“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交叉 使用到1995年9月底。自1995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 用发票”。 三、凡在本市乘坐出租汽车须回单位报销的,必须取得“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 票”,其他凭证报销无效。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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