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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恢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1994]3号颁布时间:1994-09-16

     1994年9月16日 地税征[1994]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建筑安装企业不断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并规范我 市建筑安装行业使用的发票,防止营业税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 一、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我市建筑安装行业恢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 行业专用发票”,此票只限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企业结算工程款及其他工程作业 收取款项时使用。 二、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及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原使用的“天津市其他经营专用发 票”可使用到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到期一律停止使用。 三、凡财会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有专职办税人员的国有、市属建筑 公司,因“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经主管税务分 局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厂自印发票。 四、各工程付款单位自十一月一日起必须取得“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及经批准的自印发票方可入帐。 五、各税务分局可按原领、发渠道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领取发票,并按规定发售 发票。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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