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6]23号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地税征[1996]2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
1996]17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分局对换证中有关政策问题提出询问,为统一
政策,现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这次换
发(含新办)税务登记证件,必须由各地方税务分局直接办理,不准委托其他单位代
办。换证收费应严格按市局规定标准,不得借此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性质的纳税人(不含从事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以外的个体工商业户),不论其是否经营、有否经营收入或应税收入
及应税行为,都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程序
和要求,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三、为加强税源的控管,此次换证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个体工商业户,
各分局无论是否已征管,一律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四、同一业户,持有两个不同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营业执照经济性质
划分。除个体经济外(不含第三条),均应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五、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处证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核发营业执照,但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证或收
费许可证,有经常性的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4、行政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的并有经常性应税收入的纳税人。
5、非独立核算的外地驻津单位纳税人。
6、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六、凡需办理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给其开具代码证书协办单,在限期内
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七、按《公告》规定,我市地主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截止期限为1996
年11月30日。逾期办理的,各分局必须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八、市局地税征[1996]17号文件第二条负责市属国有经济纳税人办证的
分局,应将有关资料填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资料传送单》(详见附件),
定期传送给有关地税分局和财税管理处。请有关分局尽快落实。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资料传送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