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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6]23号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地税征[1996]2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 1996]17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分局对换证中有关政策问题提出询问,为统一 政策,现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这次换 发(含新办)税务登记证件,必须由各地方税务分局直接办理,不准委托其他单位代 办。换证收费应严格按市局规定标准,不得借此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性质的纳税人(不含从事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以外的个体工商业户),不论其是否经营、有否经营收入或应税收入 及应税行为,都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程序 和要求,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三、为加强税源的控管,此次换证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个体工商业户, 各分局无论是否已征管,一律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四、同一业户,持有两个不同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营业执照经济性质 划分。除个体经济外(不含第三条),均应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五、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处证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核发营业执照,但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证或收 费许可证,有经常性的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4、行政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的并有经常性应税收入的纳税人。 5、非独立核算的外地驻津单位纳税人。 6、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六、凡需办理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给其开具代码证书协办单,在限期内 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 七、按《公告》规定,我市地主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截止期限为1996 年11月30日。逾期办理的,各分局必须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八、市局地税征[1996]17号文件第二条负责市属国有经济纳税人办证的 分局,应将有关资料填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资料传送单》(详见附件), 定期传送给有关地税分局和财税管理处。请有关分局尽快落实。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资料传送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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