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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

地税征[1995]20号颁布时间:1995-08-24

     1995年8月24日 地税征[1995]20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 务文书的格式,结合天津市地方税收中的实际情况,市局拟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 务文书二十六种,现将二十六种税务文书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使用说明 一、限期纳税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所长批准,向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限期纳税通知书由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使用时由经办人员填定一式两份,一 份税务所存档,另一份加盖税务所公章后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送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签收后执行。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依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 各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延期缴纳 税款应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该审批表由纳税人在纳税期前填制一式三 份报税务所,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 章执行后由主管税务所、税管科各存一份备案。 三、应纳税款核定书 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不设置帐簿的;应设帐簿但未设帐簿的; 帐目混乱、资料不全难以查帐的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 定其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时,应填制《应纳税款核定书》并将核定税款采取的方法、 计算过程及有关数据填写清楚,必要时可附有关资料。《应纳税款核定书》由经办人 员填开,主管税务所长审批,加盖税务所公章后送给纳税人。《应纳税款核定书》一 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所归档存查。 四、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 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报送税务机关的;以及未按 照税收法规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实施时由税务所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分为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填制时应由主管 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税务所长批准后,加盖税务所公章后送纳税人执行。此项规 定执行时应由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执行后,逾期不改的按《征管 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责令其 限期提前缴纳应纳税款。执行时填制《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 该《通知书》由经办人填写,分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通知书,签发时 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 加盖税务分局公章后送交纳税人执行。 此项规定执行时应由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后实施。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并发现伪造、 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漏税、抗税的,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 予以处罚,在执行处罚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由经办人填制一式 三份,一份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纳税人签收,一份税务所备案,另一份由税 管科存查。签发时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报主 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章后执行。 七、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执 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核算地点查阅帐簿和凭证及其他资料。 若税务检查人员不能在当地有效地完成查阅工作,须将有关账簿、凭证等带回税务机 关查阅时,应由经办人填写《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经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后 送交纳税人,才可将有关帐簿、凭证或其它资料带回税务机关。 该《通知书》分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通知书,签发时应由主管税务分 局统一编写字号,主管税务分局长在上下两联同时签字,并在下联加盖税务分局公章 后实施。 八、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此清单作为《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附件,在签发《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 书》时必须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清单应具体注明被调取帐簿的名称、资料发生的 时间、数量、页数、退还的时间,经税务人员、纳税人双方清点后,共同签字并加盖 税务分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公章后生效。 调取帐簿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归还时应保持资料完整,由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留存的清单上注明“调取帐簿资料已还”字样,并收回《税务检查 调取帐簿通知书》归档备查。 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执行检查任务时,如有必要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在银行存款、储蓄存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时可填制税务机关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该《许可证明》由经办人填制,分上下两联,上联存根,下联为许可证明,签发 时应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报主管税务分局长 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章后执行。 《许可证明》存根应填写前往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检查对象填写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名称,检查人员填写执行税务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 十、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依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下达《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后,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 收入迹象,并且纳税人不能有效的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 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其它金融机构指各类银 行及分支机构、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 它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填制,分为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 下联为通知书,签发时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 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章送有关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并由有 关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负责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后执行。 十一、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纳税人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下达期间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的,税务机关应 及时填写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其使用程序同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解除暂停支付存款后,应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存根联注明应缴税款已入库字 样。 该通知书审批程序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相同。 十二、扣缴税款通知书 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强行扣缴税款。 该《通知书》分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通知书,签发时应由主管税务分 局统一编写字号,并详细注明扣缴理由、扣缴金额、滞纳金及限定时间。 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盖 税务分局公章后送有关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并由有关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负责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后执行。 十三、纳税担保书 依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可以 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限期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 品、货物及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由 纳税人按《纳税担保书》内容逐项填写《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一 份交纳税担保人,一份由税务所存查。 《纳税担保书》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签字,加盖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公章后,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所长批准,并加盖税务所公章后执行。 十四、纳税担保清单 《纳税担保清单》作为《纳税担保书》的附件,使用时与纳税担保书的手续相同。 该担保清单由纳税担保人按纳税担保项目填写担保对象、担保内容、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及其他有关事宜,纳税担保人必须是有经济能力的、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国 家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可作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填写后由税务所按担保财产的名称 逐一点验,点验后经办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三方签字,加盖三方公章后生效。 十五、发票担保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 (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 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个体经济性质的承包租赁户;外地来津从事经营活动(不含 中央驻津单位)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违章受过处罚仍未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在领 购发票时需提供发票担保人,方可领购使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发票担保人时,应由发票担保人填写《发票担保书》一式三份,填写 时应按发票担保书的要求逐项填写,经批准由税务分局统一编号后,一份存档,另两 份分别退担保人及被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有经济能力的、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国家 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可作担保人。 发票保证书庆有担保人、被担保人、主管税务所三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批准程序与《纳税担保书》相同。 十六、查封(扣押)证 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 款不能实施,又不能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可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实施查封(扣押)应税商品、货物、财产时,应由有关税务所报税管科,经税管 科审核后,报分避长批准后,税管科填制《查封(扣押)证》, 《查封(扣押)证》 分上下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查封(扣押)证,签发时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 号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章后实施。 十七、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是在签发《查封(扣押)证》时,填制的附件。 填制《查封(扣押)》证实施对财产查封时,应在清单上具体注明查封商品、货物、 财产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并将《查封(扣押)证》字号填入清单做 为依据。 清单填制后,交被执行人(纳税人)点验并签字,税务机关执行人签字、加盖税 务分局公章与《查封(扣押)证》同时生效。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由执行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并由 被执行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另一份由税管科存档。存档时,应附在《 查封(扣押)证》的存根上。以上工作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并签字,查封时使用市局统 一印制的封条。 十八、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是在签发《查封(扣押)证》后,实施对商 品、货物、财产扣押时填制的,是《查封(扣押)证》的附件,实施对商品等扣押时, 应在清单上具体注明商品、货物、财产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该专用收据为前后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前后两联内容完全一致。 填制时应由经办人逐项列清,栏次填满可另起一页,填制点验点,加盖税务分局公章 将收据联交被执行人(纳税人),存根联由税管科存档,以上工作须两人以上经办并 签字。 该专用收据使用时审批程序与《查封(扣押)证》相同。 十九、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实施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被执行人 已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 解除查封(扣押)时,由经办人员填制《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审批程序与签 发《查封(扣押)证》相同,该通知书分上下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通知书,解除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时,应由二人以上执行人在场,并由纳税人按清单上 的记录逐一点验,点验无误后,纳税人交回《查封(扣押)证》及《查封(扣押)商 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由税管科存档。 二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纳税人实施了查封(扣押)商品、货 物、财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商品、 货物、财产进行拍卖。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变价抵税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 该决定书由经办人按格式要求填制,并与已开出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 财产清单》相对应,填制后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批后,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 盖税务分局公章后交收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收购单位公章后实施。 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税管科存查,一份交收购单位作凭证,一份交被执行 人(纳税人)执行。 二十一、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违反《征管法》税务机关下达处罚决定后,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税务处罚时,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填写《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该申请书分为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申请书,填制时应由主管税务分局 统一编写字号,按格式要求逐项填写后,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后,报主管税务分 局长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章后送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十二、税务案件移送书 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为了惩治偷 税、抗税的犯罪行为,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 纳税款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移交偷税、抗税案件时,填制税务案件移送书,填制时应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 写字号,经税务所长、税管科审核,报主管税务分局长批准,加盖税务分局公章后移 送人民检察院。 该移送书分为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下联为税务案件移送书,上联存档,下联 应将所附的资料填写清楚后一并转送人民检察院。 二十三、减免税通知书 按市局印发的《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纳税人要求减免税,应向主 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按程序逐级审批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税务 所填开《减免税通知书》,该《减免税通知书》由基层税务所经办人员填开一式三份, 一份送分局税管科存档;一份由税务所存档并填写减免税台帐;一份送交纳税人作为 减免税的依据。该通知书填开时,应由主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并加盖税务所公 章后执行。 二十四、恢复征税通知书 根据税务所《减免税台帐》记录,主管税务所应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恢复 征税前十天,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恢复征税通知,督促纳税人按期纳税。 发出通知时,由税务所经办人员按文书格式要求填开《恢复征税通知书》一式三 份,一份交分局税管科;一份由税务所留存,另一份送交纳税人。 该通知书填制时,应幅度管税务分局统一编写字号,并加盖税务所公章后执行。 二十五、税务检查报告 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税务人员书写报 告时,应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 填制该报告时,应按税务检查要求,由检查人员逐项填写。要求数字真实,计算 准确,报告及时,内容完整,并按顺序做好编号,避免重号或漏号。 二十六、税务检查笔录 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因涉及有关情况须调查取证而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笔录。 该笔录使用时,先半询问人、记录人等情况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再进行有关笔 录。笔录以后,应将该记录交被询问人查验,由被询问人签名后生效。 该表填制后,还应附文字材料进行说明,文字材料应具备以下三项内容: (一)检查依据,即检查人员根据什么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是履行工作安排还 是接到群众举报;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纳税人违纪的性质,应具体注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效益状况、主管机关及违纪的事实等; (三)处理意见,即检查人员依据税法哪条规定碌出对纳税人的处理意见的要求 有理有据、事情真实、数字可靠、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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