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2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地税二[1994]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216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经营出售(包括未税转售)给国内企事业、
行政单位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与开发公司签订售房合同后,按照适用税率直接向税
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计算公式为:
商品房应纳税额=[(商品房销售价格-代收配套费)×80%]×适用税率
二、对治理污染项目需要搬迁另建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不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免
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
三、对个人修建的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按适用税率征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