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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丢失车船使用税标志、税止前关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7号颁布时间:1994-01-25

     1994年1月25日 税三[1994]7号 各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现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税卡的管理问题规定如 下: 车船使用税标志、税卡作为车船使用税已完税的有价重要凭证,纳税人应妥善保 管。自一九九四年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的车船使用税标志、税卡不予补发。市 局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请各税务分局认真做好对本通知的 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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