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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四[1993]125号颁布时间:1993-11-10

     1993年11月10日 税四[1993]125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分局,各区、县计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 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制止税款的流失,全力做好征收工作,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在 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问题 (一)对中央和我市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税 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核定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二)对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各区、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年度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仍由各区、县税务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 率。 (三)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区、县税务部门核 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四)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按照市税 务局税四[1991]46号《关于检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第三条的分工原则,由各区、县税务部门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五)凡由各区、县税务部门核定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均应上报市税务 部门备案,对核定有误的,市税务部门有权纠正。 (六)纳税人对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目税率有异议的,应先行纳税,再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区、县税务部门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原项目投资计划及其核定的税目税 率不符的,应暂按原核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并及时将核实后的适用税率报原核定税务 部门复审。 二、关于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的问题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对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税务部门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三十日内,持有 关文件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变更手续。未办理税务变更手续的,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 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0%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 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 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应按《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计划部门不得越权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应严格控制延 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纳税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期限及原因,并订出清缴税款的 计划,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管理问题 (一)投资许可证是工程建设的合法凭证。所有建设项目(不包括单纯设备购置 ),只有纳入了国家投资计划,办理了投资方向税的纳(免)税手续,落实了各项建 设条件,才能取得投资许可证,进行建设。对无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银行不得拨款或 贷款,城建部门不予安排施工。 (二)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中央或外地在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均由市计委 负责管理和统一组织核发,其他部门无权发放。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 至工程竣工。每一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投资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工 程不得继续建设。 (三)受市计委委托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各单位,对其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管理, 并认真执行发放投资许可证的信息反馈和备案制度,市计委将对委托管理的情况进行 检查,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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