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税四[1992]35号颁布时间:1992-07-18
1992年7月18日 税四[1992]35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市房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规定》,经研究,对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
调节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
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
的,应按投资全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市计委、市税务局及项目主管税
务分局。
四、危房改造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项目主管税
务分局办理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