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四[1992]27号颁布时间:1992-06-23
1992年6月23日 税四[1992]27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及有关单位:
市税务局税四[1991]58号《关于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扣代缴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一段时间以来,各有关单位提出一些问题,为了进
一步完善代扣税征管政策和健全代扣税手续,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
行。
一、市税务局税四[1991]58号通知已确定的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为代扣
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对这些单位发放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
节税印鉴(规格、模式另行发文),作为征收管理和计算代扣,税手续费的依据。凡
新增的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也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二、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接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后,应持计划文件到主
管税务分局填报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样式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签注意见后,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为了简化代扣税手续,对购买商品房的计划,可不再核定税率,购房单位直
接到商品房开发公司办理纳税手续;个人购买商品房,可不开具零税率项目凭证;购
买商品房属零税率的单位,仍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
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手续,票证的使用票款报解等问题另行发文。
四、各开发公司本身自建或向其他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办公用房的,不属代扣
代缴税范围,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五、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代,对旧城区进行改造返还原住户部分的投资,暂
按0%的税率计税;新增商品房部分的投资,按规定征税,计算公式为:
1、旧城区改造商品房应纳税额=[(商品房销售价格-代收配套费用)×出房
率×80%]×适用税率
2、出房率=(改造片总面积-还迁面积)÷改造片总面积
六、对商品房配套项目的低档商业网点,凡无偿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并由开发公
司提供证明和投资项目清单的,暂按0%的税率计税;凡按商品房出售的,按规定征
免税。商品房配套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市税务局税四[1991]58号通知中凡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补充
通知执行。
附件: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