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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税四[1991]58号颁布时间:1991-12-09

     1991年12月9日 税四[1991]58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大队,各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津政发[1991]49号“批转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经研究确定我 市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为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单位(详细名单附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接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后,经和平区税务分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签章,即可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二、商品房售价总额减除代收配套费用及商品房平均利润后的差额为计征固定资 产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方单位签订售房合同后,在预收 商品房价款的同时,代扣代缴税款;在结算商品房价款时,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 体计算公式为: 商品房应纳税额=[(商品房销售价-代收配套费用)×80%)×适用税率 三、对购买一般商品房的单位,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购买 其他公建用房的单位,按其他公建用方适用的税率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应持和平区税务分局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开具的“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或“零税率项目凭证”到代扣代缴单 位办理纳税手续。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应将购销房屋合同副本报开发公司的主管税务 分局,各税务分局据此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该购销房屋合同副本由各区县税务 分局与“零税率项目凭证”一并留存管理。 五、对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一律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代 扣代缴税款;对已经征收建筑税的,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对还没有 代扣代缴税款的,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追补税款。 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在与购房单位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十日内 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应由商品房开发经营单 位追补,否则,由有关开发经营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 七、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填开“扣税凭证”为税务部门代扣税款。对代扣的税 款应按税款限期限额规定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汇总入库,并 按月连同已填用的“扣税凭证”、购销房屋合同副本向所在区、县税务分局主管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业务科进行票款结报。逾期代扣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代 扣代缴单位负担。 八、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代扣代缴单位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以上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度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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