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理问题的通知
税四[1991]51号颁布时间:1991-11-13
1991年11月13日 税四[1991]51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充分
发挥投资方向调节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加强国家重点建设,改善固定资
产投资管理的经济杠杆作用,特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的核定及处罚:凡市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津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外投资项目,由各有关税务分局提出意见后送和平区税务分局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商市计委核定税目税率;凡区、县属企业、行政事业单
位及个体投资的计划外项目,由各区、县税务分局商各区、县计委核定税目税率抄送
和平区税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科备查。在核定各类计划外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税目、税率时,经办税务分局应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外项目适用
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式样附后)。对计划外投资项目各税务分局除按适用税率
征税外,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适用0%税率的项目除外)。
二、征收管理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市局
税四[1991]46号《关于检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