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贯彻《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一[1997]4号颁布时间:1997-05-21
1997年5月21日 地税一[199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津经能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些地税分局询问集体、私营企业是
否比照执行,经研究,现就集体、私营企业贯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的所得税优惠,均应依照《管理办法》经市经委等部门认定,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方可办理减免所得税。
2、申请减免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处理,应
与其他非综合利用产品截然分清单独计算盈亏,否则不予办理减免所得税。
3、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减免所得税,审批手续应在规定的减
免年限内每年办理一次。凡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2、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