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税一[1997]7号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日 地税一[1997]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市集体、私营企 业在1996年执行税前扣除工资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1997年适当调整计税工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计税工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城镇集体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600元。 乡镇集体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000元。 私营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600元。 企业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工资、各类价格补贴(乡镇企业不享 受价格补贴)、小伙食补贴、书报费、中夜班津贴和其他津贴。 计税工资标准为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实发数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发数列 支。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