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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11

     1995年7月11日 地税二[1995]41号 各地税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九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问题,经研 究,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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