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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务局关于重申金融机构发行的有奖储蓄个人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03-13

     1995年3月13日 地税二[1995]1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经全国人大审议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十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款的规定; 对个人因有奖储蓄而取得的中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全额计征 税款。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要按本通知,立即与所管金融机构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 关系,并监督各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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