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地税二[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17
1995年1月17日 地税二[1995]3号
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
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股份(金)制企业,一九九五年分配一九九年度
的股息、红利,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分局应提早安排,及时对企业进行宣传,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抓紧组
织税款入库工作。
三、企业在支付个人股息、红利时,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派发红股(红股的折算
以票面价格为准),均应按全额依20%税率扣缴税款。
附件:1、全市股份制企业名单(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1994年12月21日国税函发[1994]6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