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一[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地税一[19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方税务分局、委、办、局和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和《关于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的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需经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当期全额计
提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一般可在三年
内到位。
三、集体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我市财政部门实际
退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做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期损益中, 上述税
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
下的净利润部分,暂免惩收企业所得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
四、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经
审批后,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睡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
部分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
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
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分局
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五、集体企业要在资金核实工作中按要求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格
式附后)一式四份,并在1997年8月20日前上报给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
签属意见后,由企业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在8月31日前上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
批,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
统一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核定,即区、县所属企业报区、县人民政府清产核资机
构,市属企业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略)
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
知(略)
三、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