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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集体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地税一[1995]9号 各地方税务局分局: 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 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劳计字[1995]23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集体 企业的实际,现对部分集体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范围: 1.市属集体工业生产企业; 2.供销社系统中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正确计算盈亏的企业。 二、两个基数的确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进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减上年企业未按规定提 取的工资部分和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核增上年按国家和我市对集体企业有关政策应 增加的单列工资差额,成建制划入职工工资等,做为今年的工资总额基数。 2.实现利税基数:(亏损企业为亏损额) 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应交税金为基数。 实现利税基数=利润总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农业税 3.劳动生产率基数: 以上年企业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4.合资母体甩余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实现利税基数,要按甩余职工人数占合 资前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合理划分。 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 须经市局批准方予调整。 三、取消视同利润因素 四、企业按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确定后,企业即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实现利税 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决定 工资水平。当企业实现利税与劳动生产率发生同向不同比或逆向变化时,应以实现利 税为依据,决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减。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相应下降。 1.盈利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办法提取新增工资; 2.减亏企业提取新增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减亏额15%; 3.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其减亏额和盈利之和的30%提取新增工资,但提取 新增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 五、基数核定表的审批。 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企业填写的“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由主管地方税务 分局负责审核,并报市局批准。 六、年终清算。 年终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要将“两低于工资计算表”报主管地方税务 分局审核,并报市局调整、批准。企业当年增提的工资剔除允许单列的项目后,仍超 过“两低于”的要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其多提工资应调整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未调整工资额-调整标准额-上年工资基数)/上年工资基数=(本年未调整 利税总额-调整标准额-上年利税基数)/上年利税基数 附件:1、一九九五年集体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略) 2、《一九九年集体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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