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集体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地税一[1995]9号
各地方税务局分局:
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
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劳计字[1995]23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集体
企业的实际,现对部分集体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范围:
1.市属集体工业生产企业;
2.供销社系统中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正确计算盈亏的企业。
二、两个基数的确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进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减上年企业未按规定提
取的工资部分和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核增上年按国家和我市对集体企业有关政策应
增加的单列工资差额,成建制划入职工工资等,做为今年的工资总额基数。
2.实现利税基数:(亏损企业为亏损额)
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应交税金为基数。
实现利税基数=利润总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农业税
3.劳动生产率基数:
以上年企业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4.合资母体甩余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实现利税基数,要按甩余职工人数占合
资前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合理划分。
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
须经市局批准方予调整。
三、取消视同利润因素
四、企业按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确定后,企业即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实现利税
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决定
工资水平。当企业实现利税与劳动生产率发生同向不同比或逆向变化时,应以实现利
税为依据,决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减。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相应下降。
1.盈利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办法提取新增工资;
2.减亏企业提取新增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减亏额15%;
3.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其减亏额和盈利之和的30%提取新增工资,但提取
新增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
五、基数核定表的审批。
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企业填写的“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由主管地方税务
分局负责审核,并报市局批准。
六、年终清算。
年终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要将“两低于工资计算表”报主管地方税务
分局审核,并报市局调整、批准。企业当年增提的工资剔除允许单列的项目后,仍超
过“两低于”的要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其多提工资应调整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未调整工资额-调整标准额-上年工资基数)/上年工资基数=(本年未调整
利税总额-调整标准额-上年利税基数)/上年利税基数
附件:1、一九九五年集体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略)
2、《一九九年集体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