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市税务师协会、天津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咨询公司),开
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咨询事务所,开发区国家税务事务所、天津会计师事
务所、滨海会计师事务所、天瑞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字
[1997]59号)转发给你们,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要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行代理、咨询,更
不允许借助税务机关权力,强制纳税人委托代理或咨询。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
费项目要严格限定在物价部门核推项目范围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请按规定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
续。
此外,市局委托市税务师协会负责。
附: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1997]59号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商请确定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函》(津国税[199
6]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天津税务咨询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1989]津价
费字第295号)继续有效,文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
二、你局此项申报确认的上述文件规定以外新增服务业务(项目见附表),
可根据业务的繁简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经济效益高的实际情况,收费标准实
行双方协商议定。
今后新增业务项目需报我局审批。
二、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服务属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合
理收费”的原则,各级税务咨询机构在开展咨询、代理业务中,要与各委托单位
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咨询、代理和强行收
费。
请你局接此文件后,通知各级税务咨询机构分别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
《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
附:天津市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服务项目
1.代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
3.代理发票领购手续
4.代理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3)增值税纳税申报;
(4)其它各税纳税申报
5.代理扣缴税款报告
6.代理申请退税
7.代理制作涉税义书
8.代理纳税自查
9.代理建帐建制、清理帐务
10.代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1.代理税务行政诉讼
12.应聘常年税务代理、税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