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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市税务师协会、天津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咨询公司),开 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咨询事务所,开发区国家税务事务所、天津会计师事 务所、滨海会计师事务所、天瑞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字 [1997]59号)转发给你们,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要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行代理、咨询,更 不允许借助税务机关权力,强制纳税人委托代理或咨询。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 费项目要严格限定在物价部门核推项目范围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请按规定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 续。   此外,市局委托市税务师协会负责。    附: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1997]59号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商请确定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函》(津国税[199 6]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天津税务咨询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1989]津价 费字第295号)继续有效,文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   二、你局此项申报确认的上述文件规定以外新增服务业务(项目见附表), 可根据业务的繁简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经济效益高的实际情况,收费标准实 行双方协商议定。   今后新增业务项目需报我局审批。   二、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服务属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合 理收费”的原则,各级税务咨询机构在开展咨询、代理业务中,要与各委托单位 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咨询、代理和强行收 费。   请你局接此文件后,通知各级税务咨询机构分别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 《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 附:天津市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服务项目   1.代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     3.代理发票领购手续       4.代理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3)增值税纳税申报;   (4)其它各税纳税申报   5.代理扣缴税款报告   6.代理申请退税   7.代理制作涉税义书    8.代理纳税自查   9.代理建帐建制、清理帐务   10.代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1.代理税务行政诉讼   12.应聘常年税务代理、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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