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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政[1997]6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税政[1997]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 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第一、第二范围内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 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符合本文第一、第二条减、免范围的企业,凡在1996年12月31 日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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