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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师协会津社协(95)5号通知天津市税务咨询代理一般工作程序(试行)

津社协(95)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社协(95)5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咨询代理的作用,推进税务咨询代理工作的规范 化、制度化,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税务咨询代理实践经验,制定税务咨询代理一般工作程 序(以下简称本程序)。   第二条 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受托办理的各项税务咨询代理业务,均适用本程 序。本程序各项规定应成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和考核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程序是税务咨询代理业务的一般工作程序。有关具体咨询代理项 目的操作程序。各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可自行拟定。   税务咨询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 税务咨询代理人员执行,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 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 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税务咨询代理人员承办税务咨询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咨询代 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方签定税务咨询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六条 税务咨询代理机构接到委托人书面或口头申请之后,应对委托方的 基本情况通过不同渠道进行了解。重点是依法纳税历史情况、财会机构设置、人 员配备、会计制度、财务收支制度、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与委托项目有关的其它事 项等。   第七条 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对委托方、委托事项初步了解之后,应与委托方 就委托项目、咨询代理方式、咨询代理费用、交费时间、双方具体要求等进行洽 谈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受托,并与委托方商议签定承办委托业务协议 书:   1、符合《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四章所列税务代理业务范围;2、符合国 家的政策、法律、法规;3、委托方提供税务咨询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充分的数据、文件资料;4、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对委托项目有相应的承担 能力。   第九条 委托协议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咨询代理项目;2、咨询代理方式;3、咨询代理期限;4、代理权限; 5、收费标准;6、委托方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7、受托方 法人代表、税务咨询代理人、单位公章;8、双方地址、电话、邮编、签约年月 日;9、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委托协议书应按不同委托项目 咨询代理方式应分别使用不同类别的 委托协议书:   1.税务代理委托书:一般适用于临时委托项目,其项目内容较简单,受托 方可独自完成的项目。如受托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制作涉税文书 等,委托方签定委托书,即完成受托签约手续。(委托书统一格式另定)。   2.税务咨询代理委托协议书:适用于委托项目具有连续性,项目内容较复 杂,又需双方密切协作才能完成的项目。委托协议书有两种:   ①应聘担任常年税务咨询顾问协方。(统一格式另定)   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统一格式另定〕   第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方署名、加盖公章即生效,一般可签一份交受托方; 委托协议书需双方署名、加盖公章后生效,一般一式两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 份。必要时可增加副本。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书履行期满前,双方都有续约意愿时,双方应及时洽谈, “续约洽谈记录”双方署名、加盖公章后与委托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协 议书内容时,双方应及时洽商,重新签定协议书。   税务咨询代理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托担任委托方常年税务顾问项 目,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主动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提供税务信息、解答税务有 关问题、协调税企关系问题等。一般应做到:   1.受托时委托方明确提出具体咨询项目的,应按委托协议书的约定,积极 主动落实咨询项目;   2.受托时委托方没有提出具体咨询项目的,应主动深入到委托方进行调查 研究,了解急待解决的疑难问题,通过洽商,主动立项,明确服务目标,为委托 方办实事、办好事;   3.及时提供税务信息;   4.解答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重要问题,应做出记录,注明解答问题的法律、 法规依据;   5.年度终了应做出年度税务咨询报告书,汇总一年来为委托方办的实事、 好事。为年度服务全过程的终结,并借以考核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托办理税务代理项目,应按委 托协议书的约定和授权,积极落实代理项目.一般应做到:   1.按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税务代理工作需要,应提供 的情况、数据、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举。   2.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项目,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和实际工作要求,应 对委托方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核实。   3.税务咨询代理人会同委托方财务负责人共同制作税务报表、涉税文书, 经双方同意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后,报送税务机关。   4.税务咨询代理人以纳税人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将税务机关下 达给纳税人的文件,证照、凭证及意见及时如实转达给纳税人,不得延误。   5.税务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度终了按户写出税务代理项目报告书。报告 书主要内容包括:在代理工作过程委托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向委托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六条 在税务代理实施过程中,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 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委托方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办理代理业务,造成 代理错误或税务代理人工作失误,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在税务代理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向上级请 示,事后作出报告:   1.税务代理项目内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   2.委托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 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税务代理人自身无力承担税务代理项目,需借助他人的。   税务咨询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八条 税务咨询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 然终止。   第十九条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代理期 限内被代理人、税务代理人可单方代理行为,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 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 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必须建立档案制度,以有效地保证税务咨询代 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税务咨询代理档案是受托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后,将各种文件、 资料按要求归类、装订、立卷的文件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 凡记录和反映税务咨询代理工作过程的各种文字和非文字资料, 均属税务咨询代理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完整、精练的原则,对收集的材料进行 筛选整理。   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包括:   1.税务咨询代理的委托书、委托协议书、续约洽谈记录;2、通过会议提 供税务咨询的会议纪要;3.税务咨询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工作底稿,包括:重要 文字记录材料、各种财务会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等;4.税务咨询 代理报告书;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应以委托人按户立卷,一个委托人的文件应立成一卷或数卷 (卷宗封面注明第一卷、第二卷……),不得把两户或两户以上的材料合立一卷。   第二十五条 卷内的文件排列有序,每一案卷必须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卷 宗封面注明编号、委托人名称、立卷日期等。字迹清楚、整洁。在立卷人栏,由 立卷人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以示负责。   立卷后,档案应及时移交档案室,不得存放在承办人手中,由档案室负责保 管、调用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税务咨询代理档案,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二 条规定至少保存五年。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在天津市各税务咨询代理机构试行。   第二十八条 税务代理或上级协会有新的规定颁布时,应按新颁布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各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做相应 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天津市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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