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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9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征[199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 1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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