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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征[199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 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 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 复(国税函[1997]11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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