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征[199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
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
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
复(国税函[1997]11号)(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