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农[1998]166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农[1998]166号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及五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