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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财农[1998]16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农[1998]165号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 及新技术产业园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 税发[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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