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通知

京国税[1999]020号颁布时间:1999-02-11

     1999年2月11日 京国税[1999]0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1998年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的通知》 (京国税[1998]214号)的通知精神,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 8年四季度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了抵扣。现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自1999年一季度起恢复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每季度仍按5% 的抵扣比例进行抵扣。   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