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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一[1996]10号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国税一[1996]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 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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