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津国税征[1996]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
明电[1996]0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单位如库存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数量较大,
在保证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正常供应的前提下,可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自行改
制为万元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方法及改版图章的规格、字号按津国税征[1995]43号文件
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专用发票号码上方加盖“市内使用出市无效”字样的戳
记,戳记样式如下:
1..规格40mm×10mm
2.字体:宋体
3.字号:4号字
4.颜色:大红色
5.式样:市内使用出市无效 40MM 10MM
以上图章由各改票单位自行刻制。
三、十万元版改制的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在我市企业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
用;对外省市开具到我市的十万元版改制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
四、在改版工作中应注意专用发票的安全,严防丢失、被盗并做好向纳税人
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改版的专用发票仍按现行价格发售。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