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56号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津国税二[1996]56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88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国金融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
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应依照本批复精神,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