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6]21号颁布时间:1996-06-10
1996年6月10日 津国税一[1996]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
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
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中第一条“免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
产品。”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是
指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电石灰、钢渣、海河淤泥等建材产品。
二、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市级质
量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原始工艺
配方、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资料,并填写“部分综合利用产品核定表”,报天津
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967
[市墙改办]),由该部门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
行审核之后,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核定表及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市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质检21站)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
告,到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减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深入到企业,就上报
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复审后,符合规定的,专管员、所(科)、区
(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
《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052号、《关于
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
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
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