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51号颁布时间:1996-07-19
1996年7月19日 津国税二[1996]51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说区、新技术产业国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