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4-30
1996年4月30日 津国税计[1996]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己满。
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
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
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
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
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
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
税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