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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4-30

     1996年4月30日 津国税计[1996]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己满。   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 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 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 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 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 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 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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