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银行征免地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8]104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外[1998]104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无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有关规
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凡设立在我市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
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第二年和第
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3%的说率
征收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