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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征[1998]3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地税征[1998]3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二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 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在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时, 必须严格按站征管法极其实施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通或 扩大范围。   二、除《通知》中第二条列举的四款范围外,市局不再单独列项。纳税人超 出《通知》列举范围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不论其税额大小,一律抱经市局主管 局长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 抱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四、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能批准延期缴纳一次。确因“特殊困难”需再次申请延期缴 纳的,不论其税额大小,必须抱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五、上报市局局长审批程序:分局上报属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增填 1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即4份),分局签署意见分税种上报市局主 管税政处。税政处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处长提出处理意见抱主观局长审批。主管 局长审批后,由主办处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存档,其余3份退回 有关分局,并将批准情况通知税收计会处。由分局按有关程序办理,并通知纳税 人。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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