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征[1998]3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地税征[1998]3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二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
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在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时,
必须严格按站征管法极其实施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通或
扩大范围。
二、除《通知》中第二条列举的四款范围外,市局不再单独列项。纳税人超
出《通知》列举范围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不论其税额大小,一律抱经市局主管
局长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
抱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四、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能批准延期缴纳一次。确因“特殊困难”需再次申请延期缴
纳的,不论其税额大小,必须抱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五、上报市局局长审批程序:分局上报属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增填
1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即4份),分局签署意见分税种上报市局主
管税政处。税政处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处长提出处理意见抱主观局长审批。主管
局长审批后,由主办处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存档,其余3份退回
有关分局,并将批准情况通知税收计会处。由分局按有关程序办理,并通知纳税
人。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