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流[1998]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
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殖税等各项税款,
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