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退[199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其中:文件副本加发新四区、五县、塘、汉、大涉外税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凡我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并出口集装箱产品的,
均可凭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凭证,按照先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