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殖税期初存货以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2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流[1998]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殖税期初存货以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增殖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以征税款抵扣的管理,
结合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工作,把期初存货以征税款的基数彻底核
实清楚,市局将对核实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加大对企业期初存货以征税款基数检查的
力度,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以征税款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的行为,
查出后要及时追补骗抵的增殖税款。
三、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清理并暂停抵扣期初存货以征税款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7号)对期初存货以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
暂停对期初存货以征税款的抵扣。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殖税期初存货以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