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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8]1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税政[1998]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自1994年度起实行,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 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 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 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 实行,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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