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8]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地税二[1998]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件中第一条,经研究规定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实行核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津国税三[1997]34号文执行。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先减除收入额30%的成本及相关费
用,对余额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