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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津国税退[199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8]72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国税函[1998]720号第一条所述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 抵税额”,系指各主管征税机关应办理免、抵调库的税额,与各出口企业办理出 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无关,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仍 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生产企业向没有出口经营权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凭借中标企业 提供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和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 证明(正本)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于本市生产企 业向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分包企业除提供 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 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8]7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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