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外[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6-25
地税外[1999]12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及五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
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
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