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 京国税函[2005]23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5]2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四票”)的数据采集工作正常进行,现将市局“四票”
数据上报时间和有关要求补充如下:
一、每月18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第
五联清单数据,废旧物资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货物运输发票、进项清单数据上
传市局,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开始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从2005年4月征期开始,原手工采集的代开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不再通过
FTP上报市局。
市局联系电话:88376216、88371890
联系人:王悦、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