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京国税发[2005]15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5]
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补
充通知如下:
一、由市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全市国税系统内进行公告。
二、审计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
工作建议。
三、审计公告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生效后进行,经市局领导审批后以正式文
件形式公布。审计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四、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经市局领导批准进行删除或修改后进行公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