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4日 京国税发[2005]15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
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根据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全年和2005年1季度
的实际生产经营及增值税纳税情况,测算确定本地区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
率的正常峰值(应区别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测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
变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销售额变动率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
×100%
各区县局测算确定的本地区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除因特殊原因外
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再调整。市局将于近期将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增值
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情况下发各区县局,供各区县局对照参考。
二、各区县局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5]43号,此文件市局已通过电子邮件下传各区县局, 市局
转发文件随后下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
企业均应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考虑到目前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系统软件(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配
套实施)尚未推行到位,各区县局暂可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对上述列入评估对象的企
业进行纳税评估,但每月实际纳税评估的企业应不少于50户。
三、从2005年4月份开始,市局将按月通过FTP(具体路径:local
disk 3/centre/流转税处/增值税组/申报异常)发布总局下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者较小的企业名单,各区县局应按月及
时下载企业名单,按照总局和市局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并将评
估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者较小的企业纳税评估
情况统计表》于当月20日之前上报市局(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传流转税处增值税
组)。
四、各区县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
66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其中
对没有或基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要以其他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应重点进行评估。各区县局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应安排专
人负责。
五、从2005年5月份开始,各区县局应按月将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有
关情况及《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于当月25日之前上报市局(上报方式:
以电子邮件传流转税处增值税组)。京国税发[2004]66号文件规定上报的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同时不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