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1日 京国税发[2005]7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
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